壹、說明
工研院資通所受經濟部委託,執行AI on Chip先導技術研發計畫(1/1)科技專案計畫,公開徵求符合資格之單位機構向本所提出相關研究計畫,且為使成果更能符合計畫實際需求,特訂定本計畫邀請書。
本相關分包研究案乃工研院接受經濟部委託之108年度各計畫項下之擬委託符合資格之單位機構研究計畫,計畫案件之執行與否,將俟本院與經濟部簽約後才能確認計畫執行相關事宜,亦可能調整計畫執行數、計畫執行經費及相關經費核銷規定,特此聲明。
貳、申請資格
一、具備所需之技術能力,並擁有足以承接分包案之研究人力與設備者。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利益迴避原則,特提醒計畫申請人應避免再擔任本所相關科專計畫之評審委員。
參、各科技專案研究項目
科技專案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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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合作對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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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on Chip先導技術研發計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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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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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方式
一、即日起竭誠歡迎符合資格之單位/機構,對本所公告之研究項目有興趣者,可向本所提出申請。凡符合參與資格者,請即日起至108年7月12日止,將計畫申請書紙本壹份及word、pdf電子檔光碟,掛號(郵戳為憑)郵寄「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9館200室」資通所嵌入式系統與晶片技術組蔡佳宇小姐收。
二、提出計畫申請書前,請務必詳閱「柒、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
三、本案聯絡人:蔡佳宇小姐,電話:+886-3-5917397,E-mail:chiayutsai@itri.org.tw
伍、評審
計畫書之評審將由本所邀請所內外專家共同審查。
陸、經費編列
期末研究費用若有剩餘未使用款項,則須返還,敬請妥善規畫預算。
經費編列原則如下(詳見計畫申請書 附件D說明):
一、 不可含資本支出(即購置設備)。
二、 材料費及其他費用按研究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並提出適當說明。
三、 請勿設共同/協同主持人。
四、 研究人員之人事費請參照執行分包單位所提之「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及獎助生工作酬金/研究津貼支給上限標準表」編列(提案時請附上編列標準依據資料);且計畫主持人每月15,000元為編列上限,若同一位教授錄取多個計畫時,其計畫主持人費用僅支付一份。
五、 人事費編列說明欄位人力必須與 附件B-資源需求(二)人力結構與素質中之人力結構(單位部分)相符。
六、 管理費編列原則:管理費/(總經費-管理費)≦15% (約總經費之13%)。
柒、智慧財產權歸屬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說明如下:
一、本次分包研究計畫成果所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有,學術研究機關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若須將本研究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學術研究機關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若將分包研究計畫成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對「研發成果」有貢獻之雙方參與人員,申請註冊登記時,應列為共同發明人、著作人或其他創作人,並得準用申請當時工研院對其員工之獎勵辦法,以書面方式向工研院申請獎勵。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配合政府新預算法實施,會計年度將改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所提計畫研究期限原則上須能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結案。
二、依據經濟部經(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二三六七號函告知各科技專案承接單位”科技專案計畫之轉委託計畫不得委託該科技專案計畫之審查委員”。
三、本委託案乃本院接受經濟部委託之108年度各計畫項下之產學研合作計畫擬委託研究計畫,計畫委託案之執行與否及計畫執行經費,將俟本院與經濟部簽約後才能確認計畫執行相關事宜,亦可能調整計畫執行數及計畫執行經費,特此聲明。
玖、計畫申請文件
一、計畫邀請書
二、計畫申請書
三、契約書格式
四、資通所分包計畫研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