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業技術研究院

:::

110年度工研院腸道與皮膚相關藥品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專利及技術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專利及技術,以專屬授權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於皮膚外用藥技術領域內從事研發、設計、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三、授權標的:腸道與皮膚相關藥品專利暨技術,包含4個組合,共技術4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及專利5案17件(以下簡稱「專利標的」)。「技術標的」及「專利標的」以下合稱「授權標的」。「授權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

四、公開說明會及領標:
1.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1日14時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
2.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1年1月20日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110年度工研院腸道與皮膚相關藥品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11年1月20日17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3.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即:111年1月27日17時整)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1.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七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分別裝入(1)外標封(含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一式七份商業營運計畫書、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及(2)資料封(僅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後密封之,並分別在信封上註明「110年度工研院腸道與皮膚相關藥品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並標示出欲投標的之「組合號」,詳如附件,於截標日111年1月27日17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將(1)外標封及(2)資料封以掛號寄達或親送至,本院技轉法律中心於開標前會預先就資料封進行查核作業:
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李小姐 收
2.本標案採「組合」方式投標,同一「組合」不分開投標/開標。
3.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4.投標後除經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1.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押標金應以匯款、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3.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商業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公司簡介(評審比重20%)
2.公司財務狀況(20%)
3.公司研發能力(20%)
4.公司對於本案標的運用規劃(30%)
5.產業效益(10%)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1.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3.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4. 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5.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6.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7. 投標廠商或其後手曾將工研院之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科專成果、自有成果、能專成果)轉讓至陸、港、澳地區者;但前述轉讓行為係經經濟部及/或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8. 投標廠商曾與工研院簽約,而發生違約情事者。

九、決標方法:
1.開標日為111年1月28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2.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4.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5.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以投標金額不低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不低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
6.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8.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授權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契約事項:
1.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3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各項契約條件應以工研院與得標廠商正式簽訂之「專屬授權契約書」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之權利。
2.得標廠商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3.得標廠商與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者,須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4.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5.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且得標廠商依約如期支付授權費用之前提下,工研院同意授予得標廠商使用、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技術處)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不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係指台、澎、金、馬,下同)外使用、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於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可再授權他人(以下簡稱「後手」),惟「後手」違反本公告、「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時,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專屬授權契約書」:
(1)應事前將各該「後手」之名稱、授權範圍、價金及付款時程等細節以書面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技術處,下同)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並經主管機關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
(2)依照與工研院之「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將再授權所收取之金額之一定比例支付工研院;
(3)以書面約束所有「後手」遵守本公告、「專屬授權契約書」中得標廠商所應遵守之一切約定;
(4)得標廠商應於與「後手」之專屬授權契約中約定,「後手」應排除專屬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實施「授權標的」。
6.得標廠商取得「授權標的」之專屬授權應支付工研院授權費用及授權期間之「授權標的」專利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授權費用應以現金支付,但經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得以其股票支付,惟其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均應符合工研院之要求。
7.得標廠商簽署「專屬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專屬授權契約書」之授權費用。
8.「專屬授權契約書」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授權標的」之授權期間自「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日起至專利期間屆滿為止。本標案組合一及組合二之得標廠商,得於「專利標的」有效期間屆滿後,就「技術標的」要求展延其專屬授權期間,展延條件另以書面議定。
9.得標廠商同意經濟部及工研院就「授權標的」於專屬授權期間內,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
10.得標廠商應就「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容忍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前:(1)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2)工研院已承諾第三人未來得取得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及(3)工研院已承諾不會對特定之人及特定產品行使專利權。
11.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專屬授權契約書」僅為工研院同意授權「授權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授權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交付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工研院亦不擔保「授權標的」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授權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專利標的」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授權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12.得標廠商應盡力進行產品開發工作,工研院得指派其員工或特定第三人至得標廠商處進行查核,以確認得標廠商對「授權標的」之運用狀況。得標廠商未於合理期間內運用「授權標的」,工研院得以書面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或轉為非專屬授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授權標的」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標廠商同意遵守相關政府法令規定,為一切必要之申請,且得標廠商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及/或工研院之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下述行為:
(1)得標廠商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自行使用、實施者;
(2)得標廠商非專屬授權運用之對象為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非專屬授權運用之區域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者;
(3)得標廠商專屬授權供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
得標廠商為前述申請時,應將其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報告,事前提供工研院,並應配合工研院向主管機關為一切必要之申請及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
14.得標廠商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並得將「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授權標的」收歸國有:
(1) 得標廠商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授權標的」,且他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 得標廠商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授權標的」者。
(3)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得標廠商並同意,若違反「十、契約事項」之第4、5、9、10、13、15及17項等約定者,或有第14項情事者,工研院得逕行將「授權標的」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權利,非專屬授權予第三人,並保有相關之收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經濟部及工研院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5.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並取得工研院書面同意。如得標廠商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或提供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得標廠商前述行為、程序或訴訟均與工研院無涉。
16.得標廠商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前述情事之虞;或股權結構中增加陸、港、澳投資人,且陸、港、澳投資人持有之股份累計達全部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以下簡稱「股權變動」)時,工研院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得標廠商於「股權變動」情事發生後30日內,應以書面通知工研院;工研院僅得於該「股權變動」情事導致「專屬授權契約書」有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之情況下,始得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或以書面另議新約。
17.得標廠商應使所有「後手」遵守「十、契約事項」之第5項及第9項至第16項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時,亦同。
18.得標廠商應盡力進行產品開發等運用「授權標的」」工作,倘得標廠商未能舉證於合理期間內有運用「授權標的」,工研院得以書面解除「授權契約書」或將「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二、注意事項:
1.本標案公告為「專屬授權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專利標的」、「技術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2.於「專屬授權契約書」有效期間內,如「授權標的」有讓與之需求時,在符合工研院內部程序及政府法令規定前提下,得標廠商具有優先受讓之資格,工研院得逕洽得標廠商辦理相關讓與程序。
十三、聯絡方式:
聯絡人: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李小姐
電話︰(03) 591-7759,傳真:(03) 582-0466
電子信箱:lislee@itri.org.tw
地址: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
110年度工研院腸道與皮膚相關藥品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