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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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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Bugu商標與專利暨抗TIGIT抗體新藥開發技術與專利專屬授權案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無形資產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商標、專利與技術,以授權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研發、設計、製造或銷售之公司法人。

三、授權標的:
本授權案Bugu商標與專利暨抗TIGIT抗體新藥開發技術暨專利組合,包含技術1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專利2案6件(以下簡稱「專利標的」及商標1案4件(以下簡稱「商標標的」),「技術標的」、「專利標的」、「商標標的」以下合稱「授權標的」)。(「授權標的」包含專利、技術及商標而未與第三人共有)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一)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31日14時整採線上方式舉辦。
(二)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1年5月30日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Bugu商標與專利暨抗TIGIT抗體新藥開發技術與專利專屬授權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11年5月30日17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三)自本授權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11年6月10日17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一)本授權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7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Bugu商標與專利暨抗TIGIT抗體新藥開發技術與專利專屬授權案投標」,於截標日111年6月10日17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李小姐收
(二)廠商若有境外實施需求,請於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表中敘明境外實施金額。
(三)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公司背景/關係企業/合作夥伴簡介(20%)
2.公司財務狀況(20%)
3.公司營運/研發能力(20%)
4.授權標的運用規劃(30%)
5.國內產業效益(10%)(例如:對於提升技術之貢獻、與工研院研發合作規劃⋯等)
(四)投標方式:
本授權案採「組合」方式投標,同一「組合」不分開投標/開標。(「授權標的」包含技術、專利或商標)
(五)本授權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六)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七)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一)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押標金應以匯款、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三)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決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授權案交易程序。
(三)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四)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五)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六)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七)投標廠商或其後手曾將工研院之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科專成果、自有成果、能專成果)轉讓至陸、港、澳地區者;但前述轉讓行為係經經濟部及/或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投標廠商曾與工研院簽約,而發生違約情事者。

八、決標方法:
(一)分為初審(開標日為111年6月13日)及複審(決標日為111年7月4日),投標廠商於通過初審後,始能進入複審。
(二)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三)初審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四)投標廠商通過初審者,由工研院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複審,投標廠商於決標日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五)投標廠商若有境外實施需求,除於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表中敘明境外實施金額,並於複審時報告說明。
(六)複審時,工研院審議委員會議將就各投標廠商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評比計分。若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均超過及格分,將同時開啟超過及格分之所有投標廠商之價格封,將以投標廠商投標金額(加上境外實施金額)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若投標廠商投標金額皆無超過底價,則投標金額最高之廠商可優先有一次加價機會,若此加價仍無超過底價,則由所有投標廠商同時議價,比增價格以三次為限,由金額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若投標廠商投標金額均超過底價且相同,得提供投標廠商議價機會,並以高價者決標。比增價格以三次為限,若比增三次後之投標金額仍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定之。(議價時,若非投標廠商負責人出席,須填妥並提供委託代理授權書)
(七)決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八)決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決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九)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授權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授權案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工研院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時,「授權標的」之商標須與工研院相關技術或專利合併授權,雖不受本公告之組合限制,但不得單獨專屬授權運用。

九、契約事項:
(一)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3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各項契約條件應以工研院與得標廠商正式簽訂之「專屬授權契約書」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之權利。
(二)得標廠商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三)得標廠商與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書」者,須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授權案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四)遵守政府法令規定:
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五)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且得標廠商依約如期支付授權費用之前提下,工研院同意授予得標廠商使用、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技術處)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不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係指台、澎、金、馬,下同)外使用、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於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可再授權他人(以下簡稱「後手」),惟「後手」違反本公告、「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時,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專屬授權契約書」:
1.應事前將各該「後手」之名稱、授權範圍、價金及付款時程等細節以書面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技術處,下同)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並經主管機關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
2.依照與工研院之「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將再授權所收取之金額之一定比例支付工研院;
3.以書面約束所有「後手」遵守本公告、「專屬授權契約書」中得標廠商所應遵守之一切約定;
4.得標廠商應於與「後手」之專屬授權契約中約定,「後手」應排除專屬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實施「授權標的」。
(六)得標廠商取得「授權標的」之專屬授權應支付工研院授權費用及授權期間之「授權標的」專利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授權費用應以現金支付,但經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得以其股票支付,惟其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均應符合工研院之要求。
(七)得標廠商簽署「專屬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專屬授權契約書」之授權費用。
(八)「專屬授權契約書」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授權標的」之授權期間自「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日起算至商標權、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為止。技術授權期間自生效日起起算20年。
(九)得標廠商同意經濟部及工研院就「授權標的」於專屬授權期間內,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
(十)得標廠商應就「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承受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前:
1.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中關於工研院之義務;
2.工研院已承諾第三人未來得取得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及
3.工研院已承諾不會對特定之人及特定產品行使專利權。
(十一)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專屬授權契約書」僅為工研院同意授權「授權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授權案公告日之「授權標的」現狀辦理本授權案並交付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工研院亦不擔保「授權標的」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授權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授權標的」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授權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十二)得標廠商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解除「專屬授權契約書」,並得將「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授權標的」收歸國有:
1.得標廠商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授權標的」,且他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得標廠商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授權標的」者。
3.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得標廠商並同意,若違反本條第四、五、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及十六項等約定者,或有第十二項情事者,工研院得逕行將「授權標的」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權利,非專屬授權予第三人,並保有相關之收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經濟部及/或工研院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得標廠商應使所有「後手」遵守本條第四、五項及第九項至第十六項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時,亦同。
(十四)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並取得工研院書面同意。得標廠商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十五)得標廠商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前述情事之虞;或股權結構中增加陸、港、澳投資人,且陸、港、澳投資人持有之股份累計達全部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以下簡稱「股權變動」)時,工研院得以書面通知解除「專屬授權契約書」。得標廠商於「股權變動」情事發生後30日內,應以書面通知工研院;工研院僅得於該「股權變動」情事導致「專屬授權契約書」有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之情況下,始得解除「專屬授權契約書」或以書面另議新約
(十六)得標廠商應盡力進行產品開發等運用「授權標的」工作,倘得標廠商未能舉證於合理期間內有運用「授權標的」,工研院得以書面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或轉為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就「授權標的」之商標得標之得標廠商,後續得由甲方負擔相關費用,向工研院提出辦理擴充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他國家申請之需求。
(十八)於「專屬授權契約書」有效期間內,如「授權標的」有讓與之需求時,在符合工研院內部程序及政府法令規定前提下,得標廠商具有優先受讓之資格,工研院得逕洽得標廠商辦理相關讓與程序。

十、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一、注意事項:
本授權案公告為「專屬授權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授權案公告、「授權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二、聯絡方式:
本授權案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李小姐
電話︰(03)591-7759,傳真:(03)582-8639
電子信箱:lislee@itri.org.tw
地址: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Bugu商標與專利暨抗TIGIT抗體新藥開發技術與專利專屬授權案公告文
公告文附件-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