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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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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功能性賦形劑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無形資產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專利與技術,以授權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研發、設計、製造或銷售之公司法人。

三、授權標的:
本授權案依授權領域(以下簡稱「應用領域」)之區別,分為兩種之組合:
組合一:授權「藥物助溶」領域。其中專屬授權專利1案9件(以下簡稱「專利標的」)、技術1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A」),另非專屬授權技術1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B」);
組合二:授權「細胞保存」領域。其中專屬授權專利1案9件(同組合一之「專利標的」)、技術1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C」),非專屬授權技術1件(同組合一之「技術標的B」)。
「專利標的」及「技術標的A」、「技術標的B」、「技術標的C」以下合稱「授權標的」。「授權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一)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1日14時舉辦,採線上方式辦理。
(二)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13年6月7日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113年度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功能性賦形劑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13年6月7日17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三)自本授權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13年6月21日17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一)本授權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
1.(密封)價格封。
2.押標金。
3.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4.近兩年財報資料。
5.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
6.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7份。(若投標多個組合,廠商之營運規劃書得僅檢附一式七份,惟須於商業營運計劃書中敘明不同之標的運用規劃模式。)
(前述全部資料文件等,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113年度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功能性賦形劑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投標」,於截標日113年6月21日17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57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桂小姐收。
(二)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公司背景/關係企業/合作夥伴簡介(20%)
2.公司財務狀況(20%)
3.公司營運/研發能力(20%)
4.「授權標的」運用規劃(30%)
5.國內產業效益(10%)(例如:對於提升技術之貢獻、與工研院研發合作規劃⋯等)
(三)投標方式:
本授權案採組合標,即同一組合專利不分開投標/開標。
(四)本授權案不得共同投標或就同一組合重複投標。
(五)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六)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一)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5%,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決標當日依「八、決標方法」第(五)項約定加價後得標者,應於決標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足押標金。若未於期限內補足者,工研院得沒收押標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押標金應以匯款、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三)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決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一)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二)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授權案交易程序。
(三)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就同一組合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四)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五)「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六)「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七)投標廠商或其後手曾將工研院之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於科專成果、自有成果、能專成果)轉讓至陸、港、澳地區者;但前述轉讓行為係經經濟部及/或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投標廠商曾與工研院簽約,而發生違約情事者。

八、決標方法:
(一)分為初審(113年6月24日)及複審(113年7月2日),投標廠商於通過初審後,始能進入複審。工研院會另行通知通過初審之投標廠商依通知時間進行複審。
(二)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三)初審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近兩年財報資料、商業營運計畫書、價格封等進行形式審查及確認。
(四)投標廠商通過初審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複審,投標廠商於決標日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五)複審時,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同時開啟超過及格分之所有投標廠商價格封,將以投標金額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若有二(含)家以上投標廠商出價且皆無超過底價,則出價金額最高之廠商有一次優先加價機會,若此優先加價仍無超過底價,之後則由超過及格分之所有投標廠商同時議價,議價次數以三次為限,由金額最高且高於底價者得標。若有二(含)家以上超過及格分之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超過底價且相同,得提供該投標廠商議價機會,並以高價者得標。議價次數以三次為限,經三次議價後之投標金額仍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定之。(議價時,若非投標廠商負責人出席,須填妥並提供委託代理授權書)
(六)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七)開標結果依政府法令相關規定,須向主管機關呈報者,則於主管機關同意後始生效力。
(八)工研院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九)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授權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前述逕洽案件須經工研院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簽約。

九、契約事項:
(一)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3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契約(以下稱「專屬授權契約書」)以及非專屬授權契約(以下稱「非專屬授權契約書」。「專屬授權契約書」及「非專屬授權契約書」以下合稱「授權契約」)。「授權契約」原則上應具備「九、契約事項」所載之條件;但基於產業運用效益等考量,雙方得於「授權契約」中另議合法合規之條件。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授權契約」之權利。
(二)得標廠商如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並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前述逕洽案件須經工研院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簽約。
(三)得標廠商與簽訂「授權契約」者,須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等交易行為。前述逕洽案件須經工研院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簽約。
(四)遵守政府法令規定: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五)得標廠商應支付工研院授權費用及授權期間之「專利標的」專利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授權費用應以電匯/支票支付。
(六)得標廠商簽署「授權契約」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授權契約」之授權費用。於「授權契約」生效,且得標廠商依約如期支付授權費用之前提下,工研院同意授予得標廠商以「授權標的」之「應用領域」內使用、實施「授權標的」、及將「授權標的」用以製造、販賣、進出口其於「應用領域」內所開發之產品之權利。其中組合一之「專利標的」、「技術標的A」為專屬授權,「技術標的B」為非專屬授權;組合二之「專利標的」、「技術標的C」為專屬授權,「技術標的B」為非專屬授權。非經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產業技術司,以下同)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不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係指台、澎、金、馬,以下同)外使用、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
(七)「授權契約」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專利標的」之授權期間至專利期間屆滿為止。「技術標的」之授權期間自生效日起20年。
(八)得標廠商將專屬授權標的(組合一係指「專利標的」、「技術標的A」;組合二係指「專利標的」、「技術標的C」。以下合稱「專屬授權標的」)再授權予第三人(以下簡稱「後手」)時,應以正式授權契約(以下簡稱「再授權契約」)為之,並符合以下要求:
1.應事前將各該「後手」之名稱、授權範圍、價金及付款時程等細節以書面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產業技術司,下同)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並經主管機關及/或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就「再授權契約」修約時亦同;
2.以「再授權契約」約束所有「後手」遵守本公告、「專屬授權契約書」中得標廠商所應遵守之一切約定;
3.再授權態樣屬於專屬授權者,得標廠商應於與「後手」之「再授權契約」中約定,「後手」應排除得標廠商及其餘「後手」於授權範圍內實施「授權標的」。
(九)反授權約定:得標廠商同意經濟部及工研院就「專屬授權標的」於專屬授權期間內,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若經工研院要求,得標廠商同意配合簽署授權同意書等予經濟部及/或工研院。得標廠商嗣後若將「專屬授權標的」全部或一部專屬授權「後手」時,並應使「後手」同意本條約定。「後手」再為專屬授權時亦同。
(十)得標廠商應就「專屬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容忍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前:
1.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但工研院仍得保有向該第三人收取授權費用之權利;
2.工研院已承諾第三人未來得取得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及
3.工研院已承諾不會對特定之人及特定產品行使專利權。
(十一)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授權契約」僅為工研院同意授權「授權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授權案公告日之「授權標的」現狀辦理本授權案並交付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工研院亦不擔保「授權標的」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授權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授權標的」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授權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十二)「專屬授權標的」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標廠商同意遵守相關之政府法令規定,配合工研院向主管機關為一切必要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之申請等),並應將其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報告,事前提供工研院,且應依工研院要求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得標廠商應於取得工研院及/或主管機關核准及同意後始得為之:
1.得標廠商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自行使用、實施者。
2.得標廠商非專屬授權之對象為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非專屬授權運用之區域為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者。
3.得標廠商專屬授權供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者。
(十三)得標廠商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解除「專屬授權契約書」,並得將「專屬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專屬授權標的」收歸國有:
1.得標廠商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專屬授權標的」,且他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得標廠商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專屬授權標的」者。
3.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有前項情形時,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經濟部及/或工研院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若得標廠商違反「九、契約事項」任一條款或專屬授權或輾轉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標的」予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以下簡稱「NPE」),或未經工研院及/或經濟部同意之被授權者(以下簡稱「未經同意之被授權者」),造成第三人遭受侵權警告或涉訟時,工研院有權逕行將「專屬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予第三人自「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日起實施,並保有相關之收益,且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經濟部及/或工研院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得標廠商應將本約定載明於與「後手」之「再授權契約」,否則即視為得標廠商已將「專屬授權標的」專屬授權予「NPE」或「未經同意之被授權者」,工研院得依前述約定行使相關權利。
(十五)得標廠商應使所有「後手」遵守「九、契約事項」第(六)項至第(十七)項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時,亦同。
(十六)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第三人就「專屬授權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並取得工研院書面同意。得標廠商於「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專屬授權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十七)得標廠商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前述情事之虞;或股權結構中增加陸、港、澳投資人,且陸、港、澳投資人持有之股份累計達全部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以下簡稱「股權變動」)時,工研院得以書面通知解除「授權契約」。得標廠商於「股權變動」情事發生後30日內,應以書面通知工研院;工研院僅得於該「股權變動」情事導致「授權契約」有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之情況下,始得解除「授權契約」或以書面另議新約
(十八)得標廠商應盡力進行產品開發等運用「專屬授權標的」工作,倘得標廠商未能舉證於合理期間內有運用「專屬授權標的」,工研院得以書面終止「專屬授權契約書」或轉為非專屬授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一、注意事項:
本授權案公告為「專屬授權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授權案公告、「授權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二、聯絡方式:
本授權案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桂小姐
電話︰+886-3-591-8009,傳真:+886-3-582-8639
電子信箱:ManTing@itri.org.tw
地址:31057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組合一、功能性賦形劑...(詳如圖說)
組合一、功能性賦形劑於「藥物助溶」之應用。

組合二、功能性賦形劑...(詳如圖說)
組合二、功能性賦形劑於「細胞保存」之應用。

公告文-113年度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功能性賦形劑專利暨技術專屬授權案(PDF檔)
公司基本資料暨運用規劃說明表(ODT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