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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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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STOBA電池極板相關專利與技術授權組合案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專利及技術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專利及技術,以專屬及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且營業項目為電池相關材料、產品製造者。

三、本案標的:

STOBA電池極板相關技術、專利及技術服務組合(以下簡稱「技術、專

利及技術服務組合」),包含技術__10_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專

利__15_案__56_件(以下簡稱「專利標的」) (「技術標的」及「專利標的」

以下合稱「授權標的」),及相關技術服務。

「授權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或請參考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https://www.twtm.com.tw/Web/index.aspx)、工研院專利交易平台網站(http://patentauction.itri.org.tw)、及工研院研發成果公告網站(https://www.itri.org.tw/ListStyle.aspx?DisplayStyle=12&SiteID=1&MmmID=1036461244216621372)。


四、公開說明會及領標: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 106 7 3  10  時整於工研院中興院區  51   108   室舉辦。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 106 6 30 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STOBA電池極板相關專利與技術授權組合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 106 年 6 30 日下午5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3. 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即: 106 7 10 日下午5時整)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1. 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工廠登記證、廠商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6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STOBA電池極板相關專利與技術授權組合案投標」,於截標日__106_年__7_月__10_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鍾小姐 收

2. 本標案採「技術、專利及技術服務組合」方式投標,同一「技術、專利及技術服務組合」不分開投標/開標。

3. 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4. 投標後除經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3.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商業營運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公司簡介(評審比重20%)

2. 公司營運規劃(60%)

3. 其他(20%)(例如:公司資本額、對於提升技術之貢獻、對於授權標的之運用規劃⋯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1.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3.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4. 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5.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6.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九、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6年7月11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2. 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 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基本資料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4. 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5. 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以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8.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本案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2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就「本案標的」簽訂正式書面契約(包括授權契約及技術服務契約,以下合稱「正式契約」),各項契約條件應以「正式契約」之約定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正式契約」之權利。

2. 得標廠商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正式契約」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3. 得標廠商與簽訂「正式契約」者,需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4. 得標廠商就「授權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5.於「正式契約」生效,且符合本條第6項,及得標廠商依約如期支付授權費用之前提下:

(1)工研院同意專屬授予得標廠商使用、實施、運用附件「一、技術專屬授權標的清單」及附件「二、專利專屬授權清單」之「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之權利。

(2)工研院同意將附件「三、專利限制領域專屬/非專屬授權清單」專利(以下簡稱:「極板應用專利」)之中國大陸專利,專屬授權予得標廠商於中國大陸地區實施;「極板應用專利」之其他國家專利(以下簡稱:「其他國家專利」),授予得標廠商非專屬授權之權利。但得標廠商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以「極板應用專利」製造電池極板相關之粉體材料。工研院如欲將「其他國家專利」授權予第三人時,需先與得標廠商協商,除有重大影響得標廠商競爭力之情形外,得標廠商不得拒絕,惟前述工研院另行授權所取得之收益,於扣除應繳納國庫金額後,剩餘部分以特定比例分享予得標廠商,前述比例由雙方另行議定。

(3) 工研院同意授予得標廠商使用、實施、運用附件「四、非專屬授權清單」之專利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之非專屬權利。

6. 得標廠商須經經濟部及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含台、澎、金、馬,下同)外實施、運用「授權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以下簡稱:「授權產品」)。除另有約定外,「授權產品」販賣區域不限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得標廠商實施「授權標的」之區域,經經濟部同意後,包括大陸地區(包含港、澳,下同)或屬經濟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得標廠商若有於大陸地區或其他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運用等情事,應遵守政府相關之法令規定,且得標廠商應配合工研院向主管機關為境外實施之申請,並應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得標廠商應於取得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另若得標廠商係於大陸地區以「授權標的」進行境外實施,除前述政府法令遵循、配合申請程序及提供文件以外,得標廠商並應於取得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7. 得標廠商依「正式契約」取得非專屬授權權利之部分,工研院得就該部分之「授權標的」再與第三人訂立授權契約。得標廠商依「正式契約」取得專屬授權權利之部分,於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可非專屬再授權他人,惟再授權廠商違反本公告、「正式契約」約定時,視為得標廠商違反「正式契約」:

(1)應事前將各該再授權廠商之名稱、授權範圍、授權條件、價金及付款時程等細節以書面通知工研院,並經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

(2)依照與工研院之「正式契約」約定,將再授權所收取之金額

之一定比例支付工研院;

(3)以書面約束再授權廠商遵守本公告、「正式契約」中得標廠商所應遵守之一切約定;

(4)再授權區域僅限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再授權廠商僅限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之中華民國法人。

8. 得標廠商取得「本案標的」之授權及技術服務應支付工研院授權費用及技術服務費用;得標廠商依「正式契約」取得專屬授權權利之部分,該部分之「授權標的」專利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應由得標廠商負擔。前述費用,得標廠商應依工研院之要求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或其他方式支付之,但經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得以其股票支付,惟其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均應符合工研院之要求。

9. 得標廠商簽署「正式契約」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正式契約」之授權費用。

10. 各「正式契約」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技術標的」之授權期間自「正式契約」生效日起至「專利標的」最後一件專利期間屆滿之日為止,「專利標的」之授權期間自「正式契約」生效日起至各專利期間屆滿為止。

11. 得標廠商同意經濟部及工研院就「授權標的」於專屬授權期間內,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

12. 得標廠商應就「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承受於「正式契約」生效前:
(1)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
(2)工研院已承諾第三人未來得取得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及
(3)工研院已承諾不會對特定之人行使專利權。

13.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正式契約」僅為工研院同意授權「授權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授權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交付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工研院亦不擔保「授權標的」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授權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專利標的」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授權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

14.得標廠商應盡力進行產品開發工作,得標廠商未於合理期間內合理運用「授權標的」於極板領域,得標廠商依「正式契約」取得專屬授權權利之部分,工研院得以書面終止該部分之契約,或轉為非專屬授權,且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5. 得標廠商依「正式契約」取得專屬授權權利之部分,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終止該「正式契約」,並得將「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授權標的」收歸國有:

(1) 得標廠商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授權標的」,且他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 得標廠商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授權標的」者。

(3)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有前項情形時,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6.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如得標廠商於「正式契約」生效後對第三人就「授權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或提供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得標廠商前述行為、程序或訴訟均與工研院無涉。


十一、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二、注意事項:

本標案公告為「正式契約」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專利標的」、「技術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三、聯絡方式:

聯絡人: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鍾小姐

電話︰(03) 591-2685,傳真:(03) 582-0466

電子信箱:eldachung@itri.org.tw

地址: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STOBA電池極板相關專利與技術授權組合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