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專利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技術以專屬授權及專利以讓與之方式提供國內廠 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科學、工業或環境監測技術研發、設計、製造或銷售之公司法人。
三、本案標的:
溶液奈米粒子監測技術暨專利組合,包含技術3件(以下簡稱「技術標的」)及專利1案4件(以下簡稱「專利標的」)。「技術標的」及「專利標的」以下合稱「本案標的」。「本案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或請參考: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https://www.twtm.com.tw/Web/index.aspx)及工研院研發成果公告網站(https://www.itri.org.tw/ListStyle.aspx?DisplayStyle=12&SiteID=1&MmmID=1036461244216621372)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3日下午14時整於工研院中興院區 51館110-1室舉辦。
-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6年8月22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溶液奈米粒子監測技術專屬授權暨專利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06年8月22日下午17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 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06年9月8日下午5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 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廠商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8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溶液奈米粒子監測技術專屬授權暨專利讓與案」,於截標日106年9月8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4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 李小姐 收
- 本標案採「技術暨專利組合」方式投標,同一「技術暨專利組合」不分開投標/開標。
- 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 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 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 公司簡介(10%)
- 公司研發能力(40%)
- 公司營運規劃(40%)
- 效益(10%)(對產業發展之助益、與工研院後續合作規劃…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 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九、決標方法:
- 開標日為106年9月11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 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 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基本資料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 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 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以投標金額不低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不低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不低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
-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本案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契約事項:
-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2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各項契約條件應以工研院與得標廠商正式簽訂之「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之權利。
- 得標廠商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 得標廠商與簽訂「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 得標廠商就「本案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等規定)。
- 得標廠商取得「本案標的」應支付工研院讓與及授權費用,讓與及授權費用得以現金及其股票支付。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應經雙方議定後定於「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
- 得標廠商簽署「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之讓與及授權費用。
- 「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技術標的」之授權期間自「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日起算20年為止。
- 得標廠商同意工研院就「本案標的」,本於學術研究目的之非營利範圍內,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除前述本於學術研究目的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實施外,工研院使用、實施「本案標的」前應先以書面取得得標廠商之同意。得標廠商嗣後若將「本案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時,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本條約定。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 得標廠商應就「本案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承受於「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前: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得標廠商嗣後若將「專利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僅為工研院同意讓與「專利標的」暨專屬授權「技術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本案標的」現狀讓與「專利標的」暨專屬授權「技術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專利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工研院僅擔保「專利標的」之權能於本標案公告時符合專利法之規定,但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本案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專利標的」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得依授權期間之比例酌減或返還款項予得標廠商。除前述約定外,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本案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其他責任。「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專利標的」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進行相關程序與訴訟,工研院將提供諮詢講解之協助。
- 「專利標的」之讓與登記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並由得標廠商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雙方將互相配合以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手續。得標廠商應自「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之日起負擔「專利標的」之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得標廠商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專利標的」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之效果者,概由得標廠商自負其責,工研院毋須為得標廠商之利益繳交專利相關費用或行使任何專利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
- 於「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工研院同意授予得標廠商於溶液奈米粒子監測技術領域內,於全球使用、實施、運用「技術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之權利。得標廠商得於「專利標的」獲證國家使用、實施、運用「專利標的」或用以製造相關產品。得標廠商得將「技術標的」非專屬再授權,並應將各該再授權廠商之名稱、授權範圍、價金等細節以書面通知工研院備查,且以書面約束再授權廠商遵守本公告、「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中得標廠商所應遵守之一切約定。若再授權廠商違反本公告、「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約定時,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
- 得標廠商如將「專利標的」之全部或一部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以下稱「後手」)時,應將相關授權或讓與對象事前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
- 得標廠商應使所有「後手」遵守本條第9項至第11項、第13項至第14項、及第16項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中華民國國民就「專利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得標廠商於「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專利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十一、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二、注意事項:
本標案公告為「專利讓與暨技術專屬授權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本案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三、聯絡方式:
本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 李小姐
電話︰+886-3-5917759,傳真:+886-3-5820466
電子信箱:Lislee@itri.org.tw
地址:3104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