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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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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可抑制MMP抗老化市場技術資料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組合案

有鑑於企業在面對市場、技術、產品的激烈競爭時,掌握優質技術可形成強有力的防護網,並可藉此累積競爭能力,而掌握優質商標可彰顯品牌價值,並可藉此累積商業信譽,成為企業在國際間競爭的最佳籌碼。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擬將其所擁有之優質技術及商標,分別以專屬授權及讓與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以增加廠商國際競爭力,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研發、設計、製造或銷售之公司法人。

三、組合標的:

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組合,包含技術2件(以下簡稱「授權標的」)及商標1案6件)以下簡稱「讓與標的」)。「授權標的」及「讓與標的」以下合稱「組合標的」。

「組合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或請參考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https://www.twtm.com.tw/Web/index.aspx)、及工研院研發成果公告網站(https://www.itri.org.tw/chi/Content/Bulletin/list.aspx?&SiteID=1&MmmID=3000&SY=0&CatID=1)。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2日10時整於工研院中興院區51館108室舉辦。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6年9月11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組合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06年9月11日下午5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3. 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06年9月21日下午5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1. 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廠商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7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組合標的投標」,於截標日106年9月21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57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O室
    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 鍾小姐 收
  2. 本標案採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之組合方式投標,同一「組合標的」不分開投標/開標。
  3. 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4. 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現金、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3.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商業營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比例可調)

  1. 公司簡介(10%)
  2. 公司研發能力(40%)
  3. 公司營運規劃(40%)
  4. 其他(10%)(例如:對於提升技術之貢獻、與工研院研發合作規劃⋯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1.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3.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4. 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5.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6.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九、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6年9月22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2. 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 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基本資料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4. 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5. 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以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且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時,以總價高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總評比分數相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且總價相同者,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8.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組合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十、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2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各項契約條件應以工研院與得標廠商正式簽訂之「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之權利。
  2. 得標廠商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3. 得標廠商與簽訂「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者,需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
  4. 得標廠商就「組合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及介入權等規定)。
  5. 得標廠商取得授權及讓與「組合標的」應支付工研院授權及讓與費用,授權及讓與費用應以現金支付,但經工研院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得以其股票支付,惟其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均應符合工研院之要求。
  6. 得標廠商簽署「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充為「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之費用。
  7. 「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自其所載生效日起生效。技術專屬授權期間為20年。
  8. 得標廠商同意經濟部及工研院就「組合標的」,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得標廠商嗣後若將「組合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時,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本條約定。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9.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僅為工研院同意授權及讓與「組合標的」予得標廠商。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組合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交付得標廠商,工研院不擔保「組合標的」若有尚在申請中之商標或專利之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項目獲證,或已獲證商標或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項目不會變更。工研院亦不擔保「組合標的」及其所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可能性、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組合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組合標的」及其所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未獲證或被撤銷,工研院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或第三人因「組合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生效後,「組合標的」及其所申請智慧財產權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糾紛,得標廠商同意自行負責,概與工研院無涉;工研院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廠商。此外,工研院並無提供任何有關「讓與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廠商,或是對得標廠商提供有關「讓與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10. 「讓與標的」之讓與登記手續由得標廠商負責辦理,並由得標廠商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雙方將互相配合以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手續。得標廠商應自「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生效之日起負擔「讓與標的」之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得標廠商未依規定自行繳費,因而致「讓與標的」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之效果者,概由得標廠商自負其責,工研院毋須為得標廠商之利益繳交讓與標的相關費用或行使任何商標法所規定之權利義務。
  11. 非經工研院及主管機關事前書面同意,得標廠商不得在我國管轄區域(含台、澎、金、馬)外實施、運用「組合標的」。得標廠商同意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配合工研院為一切必要之申請。
  12. 得標廠商如將「組合標的」之全部或一部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以下稱「後手」)時,應將相關授權或讓與對象事前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
  13. 得標廠商應使所有「後手」遵守本條第8.項、第9項、第11項至第12項、及第14項、第15項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廠商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14.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中華民國國民就「組合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第三人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得標廠商於「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組合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15. 得標廠商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終止「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並得將「授權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授權標的」收歸國有:
    (1)得標廠商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授權標的」,且他人曾於該期間內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仍不能達成協議者。
    (2)得標廠商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授權標的」者。
    (3)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有前項情形時,工研院已收取得標廠商之各項費用或金額無須返還,亦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二、注意事項:

本標案公告為「技術專屬授權暨商標讓與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組合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三、聯絡方式:

本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 鍾小姐

電話︰+886-3-5912685,傳真:+886-3-5820466

電子信箱:eldachung@itri.org.tw

地址:31057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2館13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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