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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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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工研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產學研合作分包研究公告

壹、說明

工研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受經濟部補助,執行「AI 智慧充電與電能調度技術開發計畫(1/4)」計畫,公開徵求符合資格之單位 機構向本所提出相關研究計畫,且為使成果更能符合計畫實際需求,特訂定本計畫邀請書。

貳、申請資格

一、具備所需之技術能力,並擁有足以承接分包案之研究人力與設備者。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利益迴避原則,特提醒計畫申請人應避免再擔任本所相關科專計畫之評審委員。

參、各科技專案研究項目

科技專案研究項目 預定合作對象之資格
AI智慧充電與電能調度技術開發計畫 (1/4) 學界:國內相關大學院校或學術研究單位

肆、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竭誠歡迎符合資格之單位 機構,對本所公告之研究項目有興趣者,可向本所提出申請。凡符合參與資格者,請於 112 年 2 月 3 日前 E mail 計畫申請書一份(含 Word & P df 電子檔), 或紙本 掛號 郵戳為憑 郵寄「 3104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 號 51 館 72 2 室」資訊與通訊研究所科專運作與管理部 鄭予涵 小姐收。提出計畫申請書前,請務必詳閱「柒、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
二、 經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執 行時程:自民國 112 年 1 月至 112 年 12 月止,共計壹年。
三、 112 年度之研究計畫若與 1 11 年度之研究計畫相關,請簡述其關聯性及 111 年度計畫之既有成果。
四、 本案聯絡人:鄭予涵 電話:+886-3-5917360 E-mail:yuhan_cheng@itri.org.tw

伍、評審

計畫書之評審將由本所邀請所內外專家共同審查。

陸、經費編列

期末研究費用若有剩餘未使用款項,則須返還,敬請妥善規畫預算。
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不可含資本支出 即購置設備 。
二、材料費及其他費用按研究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並 提出適當說明。
三、請勿設共同 協同主持人。
四、計畫主持人及研究人員之人事費請參照執行分包單位所提之「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及獎助生工作酬金研究津貼支給上限標準表」編列 ,並符合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提案時請附上編列標準依據資料);若同一位教授錄取多個計畫時,其計畫主持人費用僅支付一份。
五、人事費編列說明欄位人力必須與附件 A 資源需求 二 人力結構與素質中之人力結構單位部分 相符 。
六、管理費編列原則:管理費 總經費,小於或等於15% 。
七、在 上述 編列原則下, 甲方 校方 應將研究費用單獨設帳,並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委辦單位及 乙方 工研院 要求之運用方式動支研究費用。研究費用預算科目之人事費、管理費不得流用,其餘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如逾此限額, 甲方 校方 應述明原因,函請 乙方 工研院 同意。 經費必須於年度內用完不得保留,並於期末結案時繳交附件 D 經費收支表 。

柒、智慧財產權歸屬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說明如下:
一、 本次分包研究計畫成果所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有,學 術研究機關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若須將本研究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學術研究機關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二、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若將分包研究計畫成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對「研發成果」有貢獻之雙方參與人員,申請註冊登記時,應列為共同發明人、著作人或其他創作人,並得準用申請當時工研院對其員工之獎勵辦法,以書面方式向工研院申請獎勵。

捌、計畫申請文件

112年工研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分包計畫邀請書(PDF檔)
112年工研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分包計畫申請書(ODT檔)
112年工研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分包計畫研究項目(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