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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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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與資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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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時代再論言論自由

傑森‧龐庭(Jason Pontin)

你好,密爾(John Stuart Mill)的亡靈。我不知道你在死後的世界裡收到怎樣的訊息──不知道是否有份專門刊登我們人間俗事八卦的「天堂日報」,還是你們那邊有哪些新報到的成員,把人間種種近況消息給帶了過去?我也不確定你是否還在乎我們──總括來說,自你1873年逝世了之後,世間滄海桑田地改變了許多。有些改變跟你所提倡的自由主義精神契合、有些改變則讓人嘆氣,還有些改變著實令人困惑。

成人的普選權在民主國家裡已是普世通則:你生前曾積極倡導悍衛女性的權力,而現在,在英國、美國、歐洲、拉丁美洲、亞洲的大部份地區,甚至印度的女性,都享有普選權──對於這點,印度駐英國高級專員總署(India House)的前任首席通訊檢查員特別感到滿意。另一方面,社會主義因為違背你所歌誦的自由主義精神,只在少數國家取得零星的勝利。你在《自傳》(Autobiography)中所提到的「未來的社會問題」──「如何在考量全球原始資源的所有權,與集體勞動所產生之利益的等量參與權,來整合出個體行動的最高自由精神」,仍無人能解。

最史無前例的改變是科技的進步。在你逝世後不到一百年,工程師已開發出「電子數值積分計算機(Electronic Numerical Integrator and Computer)」,這發明的前身,就是和你同時代的電腦先驅巴貝奇(Charles Babbage)提出構想,但未來得及付諸實現的分析引擎(analytical engine)。當年,史上第一位程式設計師勒夫蕾斯(Ada Lovelace)就曾預言,可以編寫程式讓這機器有許多用途。在今日,這台現在叫做「電腦」的機器充斥於人間的每個角落──在家裡、書桌上、被安裝在牆壁裡,已和我們周遭的一切事務密不可分──而且有一個如星系般的脈絡把它們連結在一起,我們把這連結稱為網際網路,這原理就跟早年的電報一樣。

我得跟你說聲抱歉,你的招牌至今已有些褪色。幾十年來,你的大作《邏輯學體系》(System of Logic,1843)和《政治經濟學原理》(Principle of Political Economy,1848)一直是標準的教科書。一直到1980年代後期,在我還在念牛津大學的時候,教授都還會指定這幾本書。然而,這兩本書所代表的學門都歷經了你無法想像的正規化,而你的著作也已完全被取代了。不過,你啟發人心的經典之作《論自由》(On Liberty,1859)倒是仍為人所傳誦,正如你自己曾預言的:「我的《論自由》有可能比我寫過的任何作品都存活得還要久,因為…它是宣揚唯一真理的哲學教科書。」

至今你的哲學已有名到讓世人直接稱其為「密爾的不危害原則(Mill's harm principle)」,且值得我在此引述原文。我手上的平裝版《論自由》已經有點破爛,畢竟我第一次讀到這本書時,還只是個在念寄宿學校的中學生。

該原則就是,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是出自個人還是群體的意願,其唯一能做出干涉的正當理由,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何一個成員,能夠違反其意志對之施加權力而不失為正當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行動對別人的傷害。他本人的利益,不論是身體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能成為干涉他的充分理由。不能因為這樣做對他比較好,或更能讓他幸福,或依他人之見這樣做更明智或更正確…對於他自己,對於他的身體於心靈,個人就是最高的主宰。

你的不危害原則一直以來都是開放社會規範什麼可以說、可以寫、可以展示的準則──這就是人們所稱的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也就是我這封信的主題。雖然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中言明:「國會不得立法縮減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而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中也說:「每個人皆有表達的自由。」但所有能夠思想的人都知道,這自由是有經過修飾的。言論自由是一項緊隨其他權利或事項而來的附帶權利,這其他事項有的有法律明文保護、有的是被默許、還有的尚未有法律基礎,但已有立論的擁護者。儘管一直以來,皆有關於哪些言論可被表達、哪些不可被表達的討論,但到了近代,各方才較集中火力,競相定義言論自由的範圍,這仍要歸功於《論自由》的影響。

在美國,自最高法院裁定申克訴合眾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1919)起,政府必須要證明,任何它想要進行限制的言論所代表的必須是「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如同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提出的著名見解,一個人若在擁擠的戲院裡謊報失火而引起恐慌,這類言論就不在被保護的範圍。從此以後,除非「可能會」發生嚴重且頃刻會發生的違法行為,法院都沿用這個檢測標準,保護擁護非法行動的言論。

著名的例子是在1969年,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政府案(Brandenburg v. Ohio)的法院裁決,允許三K黨(Ku Klux Klan)首領布蘭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在示威活動中高喊要找「黑鬼」和「猶太人」復仇,但裁決也暗示他不可指示擁護群眾到某個特定的地點找某人動用私刑。依此脈絡,法院已為誹謗性的發言、仇恨言論(fighting words),還有無理的態度提供了保護。不只在美國,還有其他致力於保護言論自由權的國家,言論自由的標準已變成預設的絕對主義(presumptively absolutist)。每個人都預設,除非審查體制可以證明他們的發言對其他人會造成無法彌補且立即的傷害,他們就可以說任何想說的話而不受罰。

隨著新科技的崛起、歷史環境的變遷,這個世界充斥著新新人類。你過去所提倡之原則的重要性,也被應用於新時代中。批評者說,你從來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傷害」,你指的似乎只是身體上的傷害,但這顯然有不足之處。畢竟「傷害」可以是各式各樣的形式,它可以包括商業傷害,這就是為什麼著作權法需要精確定義,在沒有原作者或原出版者允許的情況下,作品中有哪些部份可以被引用或採樣。

陽光妥協方案

最近發生的三個事件,讓我們有機會再次檢視一下,你的真理在未來是否能繼續被應用。我會提到的一些辭彙或概念,對你來說可能不熟悉,不過據我所知,蘋果的靈魂人物賈伯斯(Steve Jobs)與RSS發明人、程式設計師斯沃茨(Aaron Swartz)都已加入天國的行列,所以如果有不懂的,你可以問問他們。

熱門的大型網路公司全集結在美國,可謂這個國家的人民享有最大程度的言論自由,以及最小範圍的言論限制。儘管這些公司是受法律約束,而非為第一憲法修正案及其判例法所保護,它們用半強迫方式讓用戶同意其使用條款,仍遵循美國的規定。他們鼓勵人們自由發表言論,只要其言論不與企業利益相衝突;他們限制會觸犯美國法律的內容,例如顯然為犯罪證據的兒童猥褻照片。此外,這些公司都發跡於加州矽谷(Silicon Valley),該地的政治氛圍信奉自由意志主義的程度,也令其他美國人感到費解,例如推特(Twitter)首席執行長把他的公司稱為「言論自由黨中的言論自由翼」。不過,這些公司所創造的科技已經觸及了幾乎每一個人的生活,他們對言論自由的特異理解,已和哪種言論表達算合法恰當的見解抵觸。

問題的癥結在於,人們對「傷害」有不同的理解,共同的定義並不存在。非盎格魯薩克遜傳統的民主國家對傷害的定義,就較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廣許多。許多歐洲國家在歷經兩次世界大戰,以及600萬猶太人慘遭德國人屠殺的悲慘歷史後,都對抱持復仇主義的國家主義政黨的政治言論,以及反猶太人的仇恨表達加以限制。在斯堪的那維亞半島的諸國,許多種類的仇恨言論被認為有損個人尊嚴,都算是違法。

即使是英語系國家,也有人不接受把傷害定義成專指對身體上或商業利益上的危害:自1970年代起,有些女性主義者就指陳,媒體的色情內容是一種對女性的暴力對待。除此之外,言論自由也不是一個全球通則,大陸就絕對嚴禁任何破壞共產黨黨紀的事物。此外,泰國法律不允許批評國王。還有,在以伊斯蘭教法(Sharia Law)為立法基礎的國家,或是像印度這樣有廣大穆斯林人口的國家,繪製先知穆罕默德的畫像是違法的,因為回教徒相信這是一種褻瀆。

基於此,美國的網路公司提出了一個陽光妥協方案。針對那些對於言論自由跟美國社會有不同詮釋的政府,他們承諾:我們會遵照當地的法律規範。對於那些深信仇恨言論就是會帶來傷害的族群,他們的回應是:我們會對仇恨言論進行審查。這種妥協是由矽谷的工程師和律師們共同研擬出來的一套旁門左道式的解決之道,允許來自不同法律及文化背景的表達內容,能共存於提供給全球用戶使用的網路上。不過,一直以來,他們的這套走偏門的解決方針,又引發了許多拙劣的調節措施來配套辦理。

例如2012年七月,一位化名「巴奇萊(Sam Bacile)」,後來被美國政府證實是一位名叫納庫拉(NaKoula Basseley Nakoula)的埃及裔科普特基督教徒(Coptic Egyptian),他在YouTube上傳了兩段名為「穆罕默德的真實生活(The Real Life of Muhammad)」和「穆罕默德電影預告片(Muhammad Movie Trailer)」的短片。這兩段影片都以英語呈現,號稱是一部尚未上映的電影預告片;這兩部短片裡,先知穆罕默德被描寫成一個性好漁色的人,且是個同性戀,還會虐待兒童。就電影製作品質來說,這兩段影片的內容看來拙劣可笑。電影製作人納庫拉想要藉由影片激起民眾對穆斯林的反感,但影片並未在YouTube上引起太大的迴響,若到此打住整件事可能就此就無疾而終,不會引起任何埃及電視台的注意。但納庫拉為了衝事業,在同年九月,又放上一段配上阿拉伯語的兩分鐘節錄版。這些影片被配上了阿拉伯語字幕,這系列後來被統稱為《無知的穆斯林》(The Innocence of Muslims)的影片,共計有數百萬人看過,不但激起世界各地穆斯林的怒火,並在許多城市引發了暴動。

這些影片把YouTube的擁有者Google置於窘境,該公司向以「一個偏袒網路言論自由的平台」自誇。Google的自由言論與國際關係全球總監(global head of free expressio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拉熱內斯(Ross LaJenesse)說:「我們重視言論自由,因為我們相信,這對使用者來說是正確的,而對整體社會來說也是如此。這不僅對網際網路是個正確的做法,對我們的事業也是如此。更多的言論、更多的資訊,會為網友導引出更多的選擇、更好的決定」。

美國政府要求Google審查這些影片,以決定它們是否違反Google的服務條款。無疑地,做出決定已刻不容緩。2012年九月,抗議者衝破位於開羅的美國大使館圍牆,拆下星條旗、換上象徵激進伊斯蘭派的黑色布條。同月底,一位在利比亞的美國外交官遭到攻擊,並有一名美國大使及其他三名美國人被殺,一連串事件都被認為和《無知的穆斯林》影片有關。截至同年十二月,已有600人在抗議行動中受傷,還有50至75人喪生。這些暴動群眾大多住在沒有言論自由,或是媒體受政府特許才能運作,甚至政府直接擁有媒體的國家,他們的共同要求就「美國」應該要把那些影片從YouTube 上移除。

Google的反應又是如何?就像拉熱內斯所說,該公司對任何提出要審查內容的要求均感到憂心,畢竟,他們的使命就是要「整合全世界的資訊」。一般而言,公司會遵循當地的法律,封鎖在該國被視為違法的搜尋結果或內容,除非該國法律與公司的原則有嚴重的抵觸,嚴重到讓資深的管理層級感覺已無法在當地繼續營運,而中國的例子就是如此,Google 於2010年三月退出中國市場;儘管該公司在中國大陸仍有一個研究部門,但網友若想要搜尋Google的中國網站,會被連往Google.com.hk。一些要求公司移除某些內容的特定請求,會視狀況有不同處理,要看其是否會影響到Google 的搜尋商機、廣告收益,或是對其網路平台YouTube 與Blogger造成什麼影響。在Google所刊登的廣告,如AdWords和AdSense,都必須遵守母公司的規範準則。由第三方發布在YouTube或Blogger的內容,也必須符合該網路平台的服務條款,舉例來說,YouTube的社群規章禁止網友上傳涉及露骨性行為的影像、仇恨言論,還有包括「虐待動物、嗑藥、未成年飲酒及吸煙、製作炸彈」之類的不良行為。由於發布在YouTube和Blogger的內容太多,致使該公司也只接受有限程度的「中界者責任」,讓社群用戶自行去檢舉違反規定的內容。對於所有移除內容的要求,Google一向持相當透明化的態度:該公司會出一份「透明化報告」,陳述著作權擁有者或政府要求移除發布於某平台上的事件始末;此外,還有政府及法院要求Google提供使用者資料的記錄。

Google拒絕了美國政府要該公司管制《無知的穆斯林》的請求,因為該影片內容並沒有違反YouTube的服務條款,儘管YouTube對仇恨言論的限制的確包括任何「基於宗教因素」貶損某一族群的言論,Google最後仍決定,宣稱這系列影片批評的是伊斯蘭的典籍、故事和先知,但並沒有批評穆斯林這個群體──面對數百萬感到受辱的回教徒,這說法對Google來說,是個很好的切割策略。在沙烏地阿拉伯、印度、印尼這些視此類影片違法的國家,Google的確封鎖了該系列影片。其他回教國家則直接把整個YouTube封鎖起來。但在九月中時,Google又決定暫時限制埃及和利比亞的網友點閱這些影片,因為他們擔心「這些國家的敏感局勢」。不過,不到三個禮拜的時間,埃及和利比亞的網友也完全無法觀看《無知的穆斯林》影片。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決定:Google十分有效率地宣佈,若抗議者採取明顯的暴力方式反對某網路上的內容,他們有可能壓制符合社群規章的合法言論內容。

第二個事件,則讓推特落入歐洲人對言論自由特異的定義的漩渦中。該公司一直試著讓經營方針符合陽光妥協方案。而2012年一月,推特宣佈了將「依國家限制屏蔽用戶言論(country-withheld content)」,在有「官方或政府當局提出有效且已經過詳細調查的要求」之下,他們將針對某一國家過濾推文內容。推特想要做得跟Google一樣透明化:用戶必須要知道有哪一則推文被審查。這項政策的第一個施用對象是對「新納粹(Basseres Hannover)」組織的封鎖,這是一個反猶太、仇視外國人的非法組織,這項封鎖的要求是由德國下薩克森省議會(Lower Saxony)所提出。自去年10月起,在德國,「新納粹」的推特跟隨者(follower)會看到網頁上一個灰色告示框寫著「帳號@hannoverticker已被封鎖(@hannoverticker withheld)」,還有「這個帳號已在以下國家被封鎖:德國(This account has been withheld in: Germany)」。推特的律師麥克葛力夫瑞(Alex MacGillivray)在他的推特網頁(@amac)上寫道:「從沒想要封鎖任何內容;很欣慰可以用既限定又透明化的方式來處理」。

對大多數人來說,一個不太有名的德國新納粹組織被網路封殺,並未引起太大反應。不過,因為政策的施用範圍廣了許多,推特下一個開刀對象,就顯得棘手了些。推特封鎖「新納粹」組織的帳號後不久,為因應法國猶太學生組織(the Union of French Jewish Students)的抗議,推特決定審查在法國境內,使用到「#UnBonJuif」關鍵標記(hashtag)的推文(UnBonJuif 意指「一個好的猶太人」)。法國的推特用戶喜歡使用這個關鍵標記,來開一些反猶太人的玩笑,或是提出一些反以色列的言論,例如「一個好的猶太人是一片塵土」,還有「一個好的猶太人是反猶太復國主義(non-Zionist)的人」。這些推文數量可不少:在推特移除#UnBonJuif時,這個詞位居法國流行語的第三位。不過,根據法國第五共和的法律,反猶太的言論屬於犯罪行為。有鑒於此,該學生聯盟要求推特提供可指認出發布此類言論用戶的資訊,但遭到推特拒絕,因此該聯盟轉而告上民事法庭。今年一月,法國高等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判定,推特應提供法國反猶太的推特用戶姓名,好讓他們接受法律制裁。法院並判定推特必須建立機制,例如像YouTube的服務條款,好讓用戶能夠標記出「非法的內容,特別是那些屬於違反人道精神、挑起種族仇恨之犯罪類型的言論」。在我寫這封信給你的時候,推特有兩個星期的回應時間。如果該公司拒絕交出用戶名單或是退出法國,而兩者都不太可能,那推特就無法採用陽光妥協方案。取而代之的,推特會視其方便選擇遵守當地法律。

第三個事件會讓那些關心個人隱私、尊重女性、擔憂性剝削議題的人情緒高漲。事件發生於線上電子佈告欄Reddit,這是一個由網友社群自行發展出連結與內容的網路平台,下設多個名為「Subreddit」的討論版。最近開始,有些討論版變成分享十幾歲年輕少女照片的專門版。這些討論版是因應近日新興的特殊癖好網站的潮流而生,這類網站專貼年輕女性的照片,但照片主角並未同意公開自己的私密照片,包括原本只是想取悅男友的裸露「自拍照」被公開;還有情侶分手後,男方憤而上傳前女友性愛照片的「報復性情色內容(revenge porn)」。最受歡迎的兩大年輕女性貼圖討論版:「r/jailbait」和「r/creeptshot」並未涉及違法的兒童色情內容。該討論版的版主化名Violentacrez,在網路上是赫赫有名的巨人,他因為非常賣力地移除站內涉及違法的內容,頗受Redditors──也就是Reddit的註冊網友們的推崇。若有未成年少女的照片出現,這些少女都有穿衣服或是有遮掩,且拍攝地點皆是在公共場所,且美國法院已同意,在這些地方不會有人過分要求個人隱私。無疑的,r/jailbait 和 r/creeptshot必定招來各方責難,部落格網站Gawker的撰稿人陳安卓(Adrian Chen)人肉搜索(doxxed)出Violentacrez是一位49歲的德州電腦程式設計師,本名布拉斯克(Michael Brutsch)。身份曝光後,布拉斯克很快就丟了工作且飽受羞辱。

Reddit的網友很不悅,認為去人肉搜索Violentacrez的真實身份侵犯了他的隱私權,且背叛了言論自由的原則,而言論自由正是Reddit所肩負的使命。r/politics的版主不帶嘲諷地斥責:「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是完全無法忍受的。我們義務奉獻時間在Reddit上,讓它更符合網友的需求,我們不該因此而被騷擾或威脅。Reddit為能提供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內容而感到自豪,且不管某人有多反對別人所訂閱觀看的內容,都不能夠拿這個來威脅他們」。

為了對陳安卓的文章進行報復,r/politics的版主們移除了站內所有連往Gawker的連結,這等於是在Reddit的網域裡對Gwaker施行審查制度。Reddit的首席執行長黃易山(Yishan Wong)用緩和的口吻表示,該項移除連結的舉措「並不會讓人對Reddit有好觀感」,但他在給網友的備忘錄中強調「我們支持言論自由。這表示我們不會禁止那些不雅的討論版」。儘管如此,後來Reddit還是在沒有修改該網站上規定的情況下,關了r/jailbait和其他類似的討論版。

矽谷對言論自由預設的絕對主義標準,以及對傷害的狹隘定義,已傳達到世界其他角落,有些國家無法理解這樣的標準、有些則是不想接受。就我先前所描述的三個例子而言,各方都考量過陽光妥協方案,但在面臨挑戰的情況下,這構想失敗了。

言論自由當然重要

親愛的密爾,網路本身就比較偏袒表達自由。況且,科技又更增強了言論自由,讓原本恐怕會被忽略的各式觀念和態度廣泛流傳,且讓發表者可以用化名或匿名的方式隱匿身分。為了讓網路看起來無害,美國的網路公司,會繼續用不甚謹慎的方式採行陽光妥協方案,但問題是這套應變措施並未令人滿意。網路對言論自由的強化作用會讓許多不喜歡言論自由,或是把「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Free speech for me but not for thee)」當作座右銘的人怨恨。現實狀況相當混亂,甚至會有暴力行為發生。總括來說,世界上有許多人痛恨言論自由,因為它屬於有悖常理的好處。

誰痛恨言論自由?要不是當權者、要不就是無權者。執政當局和根基穩固的宗教就屬於前者,他們為了維護自身權力,必須打壓反彈言論;後者則是為了伺機改變權力架構,也得抵制現存言論。還有哪些人呢?那些不願被打擾的人也痛恨言論自由。為什麼?他們可能會說,「我應該要在乎言論自由嗎?我沒有什麼想說的;至於哪些該被說,我只想要聽跟我一樣的人的言論。我為何要聽那些無禮、不道德、或甚至激怒人的話?」

你在《論自由》裡給了那些痛恨言論自由的人答案。你最主要的立論,是基於功利主義,身為詹姆士‧密爾(James Mill)的兒子,很適合這個解釋。你寫道,我們之所以會珍視言論自由,是因為人類具有容易犯錯且健忘的天性。我們的觀念會需要經過愈辯越愈明的辯證過程:錯誤的觀念必須要被揭露,而正確的觀念也會被迫做出自我防衛,免得它「變成僵死的教條,而非活的真理」,依你的結果論者的信徒之見,活絡的觀念市場,不僅是參與式民主,甚至也是創新經濟的先決條件。

然而,在你青年時期發生信念危機、拒斥你父親的思想體系之後,你就再也不是一個易怒的功利主義者了:在你的壯年時期,功利被你廣義地定義為對追求快樂有助益的行動,就你的觀點,快樂包含心志上和情緒上的愉悅感。你相信,我們必須要能夠自由地「用自己的方式,去追求對自己有好處的事物,只要我們不去剝奪別人的相同權益,或是對他人的努力加以阻撓」。言論自由不僅有用,也合乎道德,無論就結果論,還是從道義論的觀點來解釋言論自由的必要性,都是殊途同歸。

言論自由是如此重要,網路的力量會持續強化它的影響力,美國網路公司必須要建立一套全球一體適用的標準,來決定它們該對哪些內容進行審查。我覺得服務條款要怎麼訂是它們的事,只要它們能公平施行就好,唯一可行的原則,其實是你對「傷害」的定義,你把它界定為僅指對身體上或對商業利益上的傷害,而排除對個人感受、宗教或意識形態上的侵犯。這些公司必須遵守美國對於何謂合法言論的法律規定,而針對海外市場,要在當地法律與你的原則相符時,才配合當地的相關規定,否則就拒絕在該國營運。在最後我會說,易怒又重正義的人類,會需要他們能夠能承受的最大程度的言論自由。

我知道,儘管天堂裡沒有一位首席執行長坐鎮,靠著一群輪替的靈魂也能掌管大小事務──納博科夫(Vladimir Vladimirovich Nabokov)和費曼(Richard Feynman)可以共同主持「光與物質」的小組,不過納博科夫可能還能組一個叫「人行道上葉子陰影的美感觀察」的小小組。你畢生都致力於辯證。儘管環境已不同,在人間的我們仍必須以你為典範。只要不傷害到別人,我們有權利說任何我們想說的話,但我們也不能強迫別人聽我們的說法,或是預設不被別人的言語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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