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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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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工研院配合經濟部綠能科技推廣規劃之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無償讓與案

        經濟部106年度補助本院、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發展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共同執行科技專案計畫「綠色廊帶再生能源系統核心技術驗證及創新服務計畫」,以建置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之先期示範場域。其中,本院執行「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驗證」子項計畫,以嘉義縣蒜南國小作為示範場域,完成「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之建置,並藉由實機展示提高在地民眾對於太陽光電及潔淨能源之認知與使用興趣。
今為配合經濟部綠能科技之推廣,本院爰將前述計畫完成之「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辦理無償讓與公告,請求受讓對象應充分運用該研發成果進行綠能科技公益展示,並據以協助經濟部推廣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增進在地民眾對綠能科技的了解、達成環保綠能教育啟示及增進地區綠能觀光等地方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讓與標的: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原型共1件(以下簡稱「讓與標的」),目前置放於嘉義縣蒜南國小。

三、投標資格及條件:
1. 投標資格:投標單位須為國內各縣市政府或所屬機關(構)或國內與再生能源發展相關之公/協會。
2. 投標條件:投標單位應有進行公益展示之具體規劃,包括:
(1)應具備適當場域置放本案「讓與標的」,並須於該場域進行展示。
(2)配合展示所為之推廣規劃,包括推廣科技專案計畫之研發成果、增進民眾對綠能科技的了解,以及推動綠能教育、綠能觀光等。
(3)得標單位有妥善維護及管理本案「讓與標的」之責任,除應自行負擔相關維護及管理費用外,亦應具備維運管理等相關規劃;另本案「讓與標的」倘有搬遷之需求,得標單位應自行負擔搬遷費用。
「讓與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或請參考工研院研發成果公告網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TWTM)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6日下午3時整於工研院中興院區51館110-1室舉辦。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8年 12月4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配合經濟部綠能科技推廣規劃之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無償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單位名稱、單位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以下簡稱「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進行報名。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將於108年12月5日下午5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3. 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08年12月16日下午5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1. 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單位應檢附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投標單位倘係政府機關得免提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一式8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移動型再生能源供電系統無償讓與案投標」,於截標日108年12月16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57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林小姐 收
2. 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3. 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案。
4. 投標單位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六、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場域及展場布置等展示規劃(30%):包括場域預定位置、面積、周遭環境及設施,以及搭配本讓與案標的之展示規劃等說明。
2. 配合前揭展示所為之推廣規劃(50%):包括對民眾溝通及宣導綠能政策、環保綠能教育、增進當地綠能觀光效益等規劃。
3. 維運管理規劃(20%):包括場域及展示品維運管理規劃、及其年度維運管理經費編列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1.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3. 投標單位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4. 投標案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5.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6.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

八、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8年12月17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2. 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及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4. 投標單位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單位應蒞會就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
5. 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推廣與維運管理計畫書總評比分數最高者得標。有二家(含)以上投標單位總評比分數相同時,將由工研院現場抽籤決之。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個別通知投標單位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單位)。
8. 對於流標、廢標或無效投標之「讓與標的」,工研院得逕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單位資格。

九、契約事項:
1. 得標單位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30個工作天內,與工研院簽訂「讓與契約書」。各項契約條件應以工研院與得標單位正式簽訂之「讓與契約書」為準。工研院保留與得標單位簽訂「讓與契約書」之權利。
2. 得標單位如屆期未與工研院簽訂「讓與契約書」時,工研院得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單位資格。
3. 得標單位與簽訂「讓與契約書」者,須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取消得標資格;此外,工研院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或讓與等交易行為,第三人不限於本公告之投標單位資格。
4. 得標單位就「讓與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5. 「讓與契約書」經雙方依法簽章報經濟部同意後生效。得標單位充分了解「讓與標的」之讓與依規定須送經濟部核准,且工研院對於經濟部之意見並無影響能力。
6. 得標單位同意經濟部及/或工研院就「讓與標的」,享有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使用、實施其全部或部份之權利。得標單位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時,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本條約定。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7. 得標單位應就「讓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承受於「讓與契約書」生效前:1.工研院已與第三人簽訂之授權契約;2.工研院已承諾第三人未來得取得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及3.工研院已承諾不會對特定之人及特定產品行使專利權。得標單位嗣後若將「讓與標的」專屬授權或讓與他人時,並應使該專屬被授權人或受讓人同意本條約定。前述受讓人再為專屬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8. 得標單位同意並承認,「讓與契約書」僅為工研院同意讓與「讓與標的」予得標單位。工研院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讓與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交付得標單位。工研院不擔保「讓與標的」有效性、合用性、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得標單位或第三人因「讓與標的」發生任何損害時,工研院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括無須負擔相關侵權與瑕疵擔保責任。「讓與契約書」生效後,「讓與標的」之任何糾紛,得標單位同意自行負責,概與工研院無涉;工研院亦毋須賠償任何款項予得標單位。此外,工研院並無提供任何有關「讓與標的」之資料文件予得標單位,或是對得標單位提供有關「讓與標的」之諮詢講解或訓練之義務。
9. 「讓與標的」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得標單位同意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配合工研院為一切必要之申請,並應將其檢視該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報告,事前提供工研院。得標單位應配合工研院向主管機關(包含但不限經濟部,以下同)為一切必要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之申請等),並應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得標單位應於取得工研院及/或主管機關之核准及同意後始得為之:
(1)得標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係指台、澎、金、馬,下同)外自行使用、實施者;
(2)得標單位非專屬授權供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者;
(3)得標單位專屬授權供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或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者;
(4)得標單位讓與「讓與標的」之對象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者。
10.得標單位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經濟部或工研院得終止全部或部分「讓與契約書」,並得將「讓與標的」非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讓與標的」收歸國有:
(1) 得標單位於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讓與標的」。
(2) 得標單位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方式實施「讓與標的」者。
(3) 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者。
有本項情形時,工研院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得標單位如將「讓與標的」之全部或一部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以下稱「後手」)時,應將相關授權或讓與對象事前通知工研院,以便工研院向主管機關陳報運用所生之產業效益。
12.得標單位應使所有「後手」遵守本條第6項至第8項、第9項至第11項、第13項之約定。得標單位應與「後手」約定,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工研院得直接對「後手」主張權利。如「後手」違反前述約定者,視為得標單位違反前述約定。「後手」再為授權或讓與時,亦同。
13.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單位欲對第三人就「讓與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通知工研院。得標單位於「讓與契約書」生效後對第三人就「讓與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單位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工研院無參與得標單位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十、領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二、聯絡方式)聯絡。

十一、注意事項:本標案公告為「讓與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單位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讓與標的」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清楚或牴觸者,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二、聯絡方式:本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林小姐
電話︰+886-3-591-6636
傳真:+886-3-582-0466
電子信箱:iris.lin@itri.org.tw

地址:31057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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