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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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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工研院資通訊、光電及其他專利讓與公告

為協助國內業者迅速累積專利組合的質與量,提昇國際競爭力,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特別挑選通訊、面板、智慧型手機與網路應用、人工智慧以及醫療裝置等五大領域優質專利,以部分讓與之方式提供國內廠商,裨充實國內廠商智權能量,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同時提升國家研發成果運用效益。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

二、投標廠商資格:
1. 依中華民國法令組織登記成立且從事研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之我國公司法人(關係企業以一家為限,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不得參與投標)。
2. 廠商資本額[註]之二分之一不得小於其參與本案標案之總投標金額。
[註]如為股份有限公司,應以實收資本額為準。

三、讓與標的:本讓與案包含通訊、面板、智慧型手機與網路應用、人工智慧、醫療裝置專利125案368件(以下簡稱「讓與標的」),本讓與案係就「讓與標的」各專利所有權之10% 為讓與。「讓與標的」相關資訊詳如附件。

四、公開說明會與領標:
1. 公開說明會將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整於工研院中興院區51館110-1室舉辦。
2. 公開說明會採電子郵件方式報名。有意報名者,請於109年12月20日中午12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請於電子郵件主旨上註明「資通訊、光電及其他專利讓與案公開說明會報名」,並請於電子郵件內文中陳明: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參與人數、姓名、職稱。)予本案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進行報名。本案聯絡人將於109年12月20日下午5時整(含)前,發送電子郵件回覆,並告知公開說明會會議資訊。
3. 自本標案公告日起至截標日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整(含)止,得洽「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領取標單。

五、投標方法:
1. 本標案採通訊或親送方式投標。投標廠商應按投標單內所列各項目填寫清楚,加蓋投標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公司登記/變更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廠商基本資料表及商業營運計畫書一式七份(以下統稱「投標文件」),裝入信封密封之,並在信封上註明「資通訊、光電及其他專利讓與案投標」,於截標日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整(含)前(以送達收據為憑)掛號寄達或親送至:
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鍾小姐 收
2. 本標案採「案」方式投標,「讓與標的」以同一發明為一案。本標案採一案一標,即同一案專利不分開投標/開標。
3. 本標案不得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
4. 投標後除工研院要求或同意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修改其投標單。
5.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6. 同一廠商以投標同一「讓與標的」各專利10%之應有部分為限,亦即就同一「讓與標的」僅得投標一次,不得累計或複數投標(例如20%),如有違反視為無效標。
7. 考量政府科技專案成果的公平性,同一關係企業僅允許一家公司得標;同一關係企業若超過一家公司參與投標者,倘其中有先行得標時,同一關係企業之其餘投標者即不再開標。

六、押標金:
1. 押標金為總投標金額之10%,以新台幣(下同)仟元為最小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押標金應以匯款、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若以銀行本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時,請註明受款人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3.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移充簽約保證金;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後掛號無息寄回投標廠商。

七、本讓與案採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應檢附商業營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公司簡介(10%)
2. 公司研發能力(30%):應包含公司智權能量。
3. 公司營運規劃(40%):應包含受讓專利後如何結合公司發展策略進行後續運用。
4. 其他(20%):例如對國內社會及產業貢獻程度(如投資額、就業人數、繳稅額、對國內產業鏈/生態系之角色)、以及與本院合作規劃等等。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無效投標,無效之投標不進入決標程序:
1. 投標時間截止後之投標。
2.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本標案交易程序。
3.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或重複投標,全部投標均為無效。
4. 投標單附加任何成交條件者。
5. 投標文件之記載不符所定程式或其記載之字跡潦草、模糊,致無法辨識者。
6. 投標文件有所缺漏者。但押標金不足者,工研院得要求投標廠商補足,若於決標前未能補足者,其投標為無效。
7. 投標文件內容顯有隱匿或不實者。

九、決標方法:
1. 開標日為109年12月29日(開標時間及地點請於開標日前一日洽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
2. 得標與否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3. 開標時,先就投標資格、投標單、押標金、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基本資料表、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形式審查。
4. 投標廠商通過形式審查者,由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審查評比,投標廠商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蒞會就商業營運計畫書進行簡報說明及答詢,並應自行備妥簡報電子檔及書面文件。蒞會之出席人員應出具授權證明文件。
5. 工研院開標審議委員會議將以商業營運計畫書總評比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開標,且其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者即得標,取得受讓「讓與標的」中標得專利之10%所有權,同一案可允許一家以上公司得標;惟本院有權保留相關各專利之所有權一定比例,以做為國內業界之授權推廣使用。
6. 開標時將請律師到場監標。
7. 開標後將分別通知參與投標廠商開標結果(不公告得標廠商)。

十、契約事項:
1.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得標通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簽訂「讓與契約書」。所有權利義務應以「讓與標的」之讓與人(以下簡稱「讓與人」)與得標廠商正式簽訂之「讓與契約書」為準。「讓與人」保留與得標廠商簽訂「讓與契約書」與否之權利。
2. 得標廠商如屆期未簽訂「讓與契約書」時,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但經工研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得標廠商與簽訂「讓與契約書」者,須為同一人,否則工研院得沒收簽約保證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4. 在本案公告期間內及公告期間後,「讓與人」仍得另洽第三人為授權等推廣運用之交易行為。
5. 得標廠商就「讓與標的」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介入權、境外實施等規定)。前述法令變動時,亦同。
6. 得標廠商取得「讓與標的」應支付讓與費用,讓與費用應以現金或電匯方式支付,其支付方式、內容及相關細節等均應符合工研院之要求。
7. 得標廠商簽署「讓與契約書」且生效時,本標案簽約保證金移做「讓與契約書」之讓與費用。
8. 得標廠商應概括承受「讓與人」與第三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中關於「讓與人」之權利與義務(詳如:附件之授權紀錄);得標廠商並同意「讓與標的」未來之授權及讓與(含應有部分之讓與)由「讓與人」統籌辦理。得標廠商非經「讓與人」及經濟部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9. 得標廠商同意並承認,「讓與契約書」僅為「讓與人」同意將「讓與標的」之部分所有權讓與得標廠商。「讓與人」亦僅依本標案公告日之「讓與標的」現狀辦理本標案並交付得標廠商,「讓與人」不擔保「讓與標的」之尚在申請中之專利可獲證,或可依原始申請範圍獲證,或已獲證專利不會被撤銷、消滅或其範圍不會變更。「讓與人」亦不擔保「讓與標的」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無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可達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擔保得標廠商利用「讓與標的」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
10. 「讓與標的」之讓與登記手續全權由「讓與人」依其專利讓與登記作業規範辦理。「讓與人」與得標廠商將互相配合以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手續。得標廠商應自「讓與契約書」生效之日起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讓與標的」之申請維護等相關費用。
11. 得標廠商在我國管轄區域(係指台、澎、金、馬,下同)外自行使用、實施「讓與標的」,或將「讓與標的」授權或再讓與非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得標廠商同意遵守相關之法令規定,配合「讓與人」為一切必要之申請,並應將其檢視該專利運用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我國核心競爭力之削弱或影響國內研發創新佈局之報告,事前提供「讓與人」。得標廠商且應配合「讓與人」向主管機關(包含但不限經濟部技術處,以下同)為境外實施等一切必要之申請(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實施之申請等),並應提供一切相關之文件。
12. 得標廠商有權向「讓與人」主張優先承買「讓與標的」中「讓與人」之應有部分,其條件悉由雙方於契約議定之。若另有其他共有人亦就「讓與標的」中之同一標的與得標廠商同時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讓與人」將依最有利標之方式,公平公正評選,以最有利臺灣產業之標準決定讓與條件及對象。
13.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並維護合法授權者之權利,得標廠商欲對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第三人就「讓與標的」主張其權利時,應先定合理期間且以合理之商業條件通知該對象請求協商授權事宜,惟該第三人以其專利先對得標廠商主張侵權者不在此限。如經前述協商程序仍不能達成協議,而有必要採取法律行動時,應以書面事前通知「讓與人」。得標廠商對第三人就「讓與標的」以任何方式主張權利時,得標廠商應自行為該行為、進行該程序或訴訟,「讓與人」無參與得標廠商進行該行為、程序或訴訟之義務。
14. 得標廠商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前述情事之虞者「讓與人」得以書面通知解除「讓與契約書」。
15. 得標廠商取得「讓與標的」之全部所有權後,如欲讓與或授權「讓與標的」予第三人(以下簡稱:「後手」)時,亦應要求「後手」遵守我國法令規定。若得標廠商或其「後手」有境外實施之必要,應先通知工研院,工研院將於符合國家法令及我國產業利益之前提下,給予最大協助,以使得標廠商於獲取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十一、領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與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聯絡人(請詳十三、聯絡方式)聯絡,取得投標單。

十二、注意事項:
本標案公告為「讓與契約書」之一部分。投標廠商之投標行為,視為已充分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公告、「讓與標的」、投標單及相關資訊之內容。各該內容如有不明、牴觸或未盡之處,悉依國家法令規範,工研院保留最終之解釋與決定權利。

十三、聯絡方式:
本公告相關問題請洽詢:
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 鍾小姐
電話︰+886-3-5912685,傳真:+886-3-582-0466
電子信箱:eldachung@itri.org.tw


地址:310401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0室

109年度工研院資通訊、光電及其他專利讓與公告說明(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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